快看点丨【监管案例】印章管理系列(三):用印登记及印章保管存在问题 被采取监管措施
(资料图)
深圳证监局
关于对孙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孙某:
经查,我局发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并兼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31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