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申请条件有哪些区别?领取期限有区别吗?
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
包括企业的性质、失业的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即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
领取失业救济金
即持失业职工手册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顺便说一下,失业职工医疗费和失业职工丧葬费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一般是每人每月按一定数额发给或按医疗费的一定比例补助;后者是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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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的区别
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失业补助金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仍未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
◆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领取期限区别
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计算: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补助金
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领发放,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补助金不予补发。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需每月进行申领操作,不领则当月停发。
➤发放金额区别
失业保险金
◆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600元;
◆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560元。
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停发情形区别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重新就业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今后也不得再申领失业补助金:
◆ 领取失业补助金满6个月的;
◆ 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 领取营业执照的;
◆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 其他应停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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