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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明星照片构成侵权吗?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网友咨询:

擅自使用明星照片构成侵权吗?


【资料图】

律师解答:

构成。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如果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肖像合理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律师补充: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杨珊律师简介

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道路交通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执业以来,始终秉承“竭诚服务,匡扶正义”的执业理念,以“精细化、专业化”的执业态度和责任感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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